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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企业以购物卡、超市卡发放福利存在的税务风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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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些企业存在利用购物卡发放福利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,减少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上的压力。而这种方式做涉及到的税务风险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。

    对于购卡单位来说,则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。一般情况下,应购卡者要求,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“劳保”、“办公用品”等各种增值税发票,使得购卡者本应在“业务招待费”、“福利费”中列支的部分,却挤占利润,减少应纳税所得额,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。主要有五种情形

    1、单位集体购卡发给本单位职工。按正常账务处理,该项支出应记入“应付职工薪酬——职工福利费”,列支职工福利的扣除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4%,如购卡单位要求开具“办公用品”等名目,就可以列入“管理费用”或其他科目,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。另外,由于购卡支出已在账面上作为费用列支,将购物卡发放给职工时,则体现不出职工取得的收入,从而使单位职工逃避缴纳应纳个人所得税

    2、单位购卡作为礼品赠与他人。按照一般会计处理,此类支出多数列入“业务招待费”,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该科目超标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。而按上述记账方式,购卡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,存在着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。同时,以购物卡赠与他人,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

    3、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卡,往往能够得到按购买金额一定比例返还的“优惠”。至于这种优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,是否体现在发票上,最终落入谁的腰包,只有商家和经手人心里清楚。对于这笔收入,从中受益者很少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    4、个人消费购物卡的同时很可能要求发票。一般持购物卡购物后,超市不给开具发票(因为超市在卖卡时已经给开过了)。但是经有些人与超市协商或力争后,超市也可能给持卡购物的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,少数人正好钻了这个空子,花了购物卡还能回单位报销。买完东西又收回钱,等于取得了双倍的收入;对单位而言,假设购买购物卡时已在“管理费用”科目列支,给个人报销时又可以重复列支,以零售发票入账,无形中虚增了费用,偷逃了企业所得税。

    5、超市售卡时常规定:本卡售后不记名、不挂失、不退换、不提取现金、不记息、丢失不补,并同时规定了使用期限。而持卡人在消费时不一定一次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,有时卡里剩下较小金额时持卡人就不处理了,也有人将卡丢失,这一部分无法进行消费的金额便成为发卡人的额外所得。聚少成多,绝大部分发卡人未按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将该部分额外所得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,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    其实想要减少公司企业所得税上的税收压力,可以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,更加的合理合法。

    对于缺少进项成本,企业所得税压力大的公司可以寻找一些偏远地区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税收园区,在税收园区内成本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,享受当地的核定征收政策,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接公司的服务业务,以业务分包的模式,比如公司的技术服务、咨询服务、设计服务等,按照服务行业10%利润率进行核定,再依据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举个例子:

    比如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有500万的真实无进项的业务,在河南税收园区成立一家技术服务中心,承接这500万的业务,那么需要缴纳的税金是:

    增值税:500/1.03*3%=14.56万(按照3%增值税、目前是1%

    附加税:14.56*6%=0.87

    个人经营所得税:500/1.03*10%*30%-4.05=10.51

    个人独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及股东分红

    合计:10.51+0.87+14.56=25.94

    完税后有完税凭证,可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自由支配。(可开3个点专票抵扣)

    完税后就可以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自由支配,不需要汇算清缴。

   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压力,比通过发放购物卡的方式更加合规,更加方便,解决的成本额度更大,现在河南还可以继续核定征收,解决企业所得税和员工高个税问题,可以找我沟通交流,直接对接税收园区,公众号《核定征收政策》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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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小明明馋猫七里村小小螺蛳粉悦享深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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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悦享深恪Lv.156签到之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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